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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公民个人签署的办学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依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2、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公民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简历、资格及同意的证明(依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3、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依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4、学校章程(依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第八条): (一)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和教育形式;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四)组织管理制度;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七)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5、联合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章程应明确联合办学形式,各方出资方式及数额,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联合办学的协议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依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第七条)。 设立董事会的应同时提供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二十一条)。 6、组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依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第八条)。 7.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租借校舍、场地的,应当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依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8、办学场所证明。其中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产权证明,租借校舍的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书(依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五款)。 9、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文件(依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第九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社教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一)举办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二条)。 (二)联合出资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视出资比例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依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第七条)。 (三)除办学启动资金一般不得少于30万元外,非学历教育机构还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京教社[1998]021号第四条第二款)。 (四)应有学校章程;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京教社[1998]021号第五条第四款);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京教社[1998]021号第四条第四款)。 (六)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并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京教社[1998]021号第四条第五款)。 (七)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领导班子(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京教社[1998]021号第四条第六款)。 1、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须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简称“校长”)和教学副校长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毕业)文化程度;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能坚持正常工作。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3、校长与副校长之间,正副校长与担任人事、会计、总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八)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京教社[1998]021号第四条第七款)。 (九)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集中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面积不少于500平米;租借校舍的租借期不少于3年(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京教社[1998]021号第四条第八款)。 (十)举办专业技术性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教育专业或培训项目(如举办涉及文艺、卫生、体育等专业性强的非学历教育机构),须先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第九条)。 (十一)申办教育机构的名称要反映出属地、层次和主要内容,名称后缀为XX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其中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一般称为:XX单位培训部。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依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岗位责任人:社会教育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教育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1、了解举办者的基本情况,掌握其办学宗旨及内容。 2、实地验收校舍设备、设施的准备情况; 3、组织评审小组对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和实地查验情况进行初审评议、填写《设置评议意见书》 同意审核人意见的,签署复审意见。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和评审小组的评议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 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告知及颁证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教育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及《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通知申办人领取,同时告知已获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申办人下一步到什么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拆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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